(2019)沪0120刑初683号 (2)
一、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扣押在案的各类卷烟制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韩某、闫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