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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681号 (2)
  二、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曹国强
书 记 员 王 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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