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6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2,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2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顾某2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街道九华村三组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该组运河北路302、304、306、308号仓库房租约签订、租金收缴等职务便利,侵占租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9万元,并挪用收取的租金共计12.7万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分述如下:
1、职务侵占的事实
2013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顾某2利用职务便利,隐匿租房协议、瞒报出租价格,将304号、306号仓库房以年租2.4万元的价格由妻子沈某某的名义承租,再以年租5万元的价格转租给朱某1、曹某某、任某某等人,以此方式将2013年1月的租金0.3万元、2013年2月至2019年1月租期内的转租差价15.6万元占为己有。
2、挪用资金的事实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顾某2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挪用从朱某1、曹某某、任某某处收取的304、306号仓库房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的租金共计4.8万元,从顾某1处收取的302号仓库房2016年4月到2018年9月30日的租金共计2.9万元,从夏伟民处收取的308号仓库房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的租金共计5万元,均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顾某2接上海市奉贤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后主动至办案点接受谈话,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某、陆某某、沈某某、朱某1、曹某某、任某某、顾某1、朱某2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九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顾某2担任九华村三组组长说明》,涉案302号、304号、306号、308号仓库房的租房协议,九华村提供的记账凭证及收据,上海农商银行现金解款单、收据,上海市奉贤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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