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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6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2,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3月期间,被告人庄2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成为“北京会”赌博网站的代理,后王某、庄某1、顾某某等多人通过扫描其提供的二维码进入“北京会”赌博网站以注册会员的方式,多次进行申博网上“百家乐”赌博,被告人庄2以吃成的方式从中获利。至案发,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98万余元。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庄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庄某1、顾某某的证言,赌博网站界面截图、管理系统登录截图、总账统计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2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亦能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庄2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艳华
书 记 员 周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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