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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
  辩护人俞健、余萍,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辩护人俞健、余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文荣、陈明飞(均已判刑),先在互联网建立网站发布虚假代办信用卡信息吸引被害人,再以办理信用卡需支付工本费、代办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等名义,骗得被害人孙某某、叶某某、沈某某、蔡某、董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800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2年4月13日至4月17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文荣采用上述方式,以收取工本费、代办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2000余元。
  2、2012年3月30日至4月2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文荣、陈明飞采用上述方式,以收取工本费、代办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1050元。
  3、2012年3月15日至4月2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文荣、陈明飞采用上述方式,以收取工本费、代办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等名义骗得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35000元。
  4、2012年2月19日至3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文荣采用上述方式,以收取工本费、代办手续费的名义骗得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350元。
  5、2012年3月下旬,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文荣采用上述方式,以收取工本费、代办手续费、押金的名义骗得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叶某某、沈某某、蔡某、董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苏文荣、陈明飞的供述,辨认笔录,QQ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汇款记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本案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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