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20刑初584号 (2)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赔款人民币八万零四百元发还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一万一千零五十元、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害人蔡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五十元、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苏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国强
书 记 员 王 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