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5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1,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辩护人姚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2,男,199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辩护人张域,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辩护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
辩护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1、姚某2、石某某、刘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1、姚某2、石某某、刘某及由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指定辩护人姚强、张域、吴忠革、周春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姚某1、姚某2、石某某、刘某伙同冯道明(另案处理)等人单独或结伙在“货车帮”(运满满)APP上查找货车司机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联系货车司机,并冒充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及货主,虚构有货物需要运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的形式向被告人姚某1等人支付中介费或信息费,收取钱款后被告人姚某1等人将货车司机微信拉黑。其中,被告人姚某1、姚某2参与诈骗金额均为人民币16300元;被告人石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350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微信号mXXXXXXXX,先后骗取被害人彭允香、蔡忠奎人民币800元、800元。
2、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微信号wXXXXXXXX,骗取被害人赵志敏人民币1600元。
3、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姚某1、姚某2通过微信号JJXXXXXXXX,先后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张亚成、季传书人民币1200元、1200元、1200元。
4、2018年9月9日,被告人姚某1、姚某2通过微信号scXXXXXXXXXXX,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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