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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毛市。
  辩护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诉一部刑诉[2019]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由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指定辩护人金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松江区人民南路XXX-XXX号海友酒店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重约0.2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项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项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劣迹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艳华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薛仁辉
书 记 员 周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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