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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3,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沈翀涛,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3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黄某某犯包庇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3、黄某某及辩护人沈翀涛、陆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3驾驶牌号为沪A9XXXX的轿车行至本市奉贤区环城南路菜场路路口,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警支队查处酒驾。民警罗某某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陈某3不顾辅警陆某某和蒋某某的拦截,驾驶车辆逃逸,后在环城南路菜场二支路路口,又不顾民警陈1的拦截,驾车冲撞2辆待检车辆后逃逸。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3当晚妨害公务驾车逃逸并冲撞其他车辆的情况下,为掩盖陈某3的犯罪事实,于当日23时许至交警支队投案,谎称自己驾驶牌号为沪98U85的涉案车辆冲卡逃逸。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某3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蒋某某、陆某某、陈1、杨某、江某某、吴1、李某某、陈某2、吴某2、沈某的证言,辨认照片,通话记录,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及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记录查询单、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3无视国家法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3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亦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管理活动及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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