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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梁智(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至本市奉贤区南桥镇百齐路XXX号网鱼网咖,由被告人黄某用激光笔照射被害人转移其注意力,梁智趁机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4611元的三星S9手机一部。
  2018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梁智经事先商量,至本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寺社区金海公路XXX弄XXX号305网鱼网咖,由梁智动手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849元的红米6手机一部。
  2018年11月18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伙同梁智经事先商量,至本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古棕路XXX弄XXX号飓风网咖,趁被害人沈某某睡觉之际,由梁智动手窃得沈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苹果7手机一部。
  2018年11月18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伙同梁智经事先商量,至本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古棕路一网鱼网咖,由被告人黄某用未熄灭烟蒂丢在地上并覆盖餐巾纸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等方式,梁智趁机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8261元的苹果XSMAX手机一部。
  2018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梁智经事先商量,至本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XXX号网鱼网咖,由被告人黄某故意碰到被害人右手臂吸引其注意力,梁智趁机窃得被害人钱某某放置于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3603元的苹果X手机一部。
  综上,被告人黄某伙同梁智实施盗窃5次,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17000余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广西来宾市公安局平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沈某某、陈某某、钱某某的陈述,涉案物品发票复印件、购买、付款、退款优惠记录截图,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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