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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349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本案损失尚未挽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耀军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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