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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9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2,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
辩护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2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军、被告人陈2及其辩护人许秋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陈2利用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介绍乔某某与时某某、陈1与刘某某在本区荣乐东路XXX号维也纳国际酒店8923和8932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陈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乔某某、陈1、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2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2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陈2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2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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