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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林兆雄,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至本市普陀区洛川路沪太路路口,将4.9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蒋灿利,后从蒋灿利处获得人民币4,500元。
  嗣后,被告人黄某在上址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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