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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朱某某,男,1993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张沁芳,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区车墩镇车香路九十九弄37号“四海浴场”二楼休息大厅,趁被害人王辉耀熟睡之机,窃得王辉耀随身携带的苹果牌8Plus型手机1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222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王辉耀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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