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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辩护人徐旭,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9〕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旌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发放传单、电话推销、在全国多处设立门店等方式,以委托理财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对外宣传,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6年起,被告人冯某某进入旌逸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理财顾问、团队经理,采用上述方法,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4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900余万元。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谢某某、孔某某、田某、庞某、庄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投资参与人鲁文龙、陆美娣、姚德顺、仓根妹等人的陈述及委托租赁合同合同书及附件、回购承诺书、支付凭证,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他人,共同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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