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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432号 (2)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冯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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