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25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石健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检刑诉〔2019〕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辩护人石健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7月28日至8月8日间,被告人蔡某某向薛某某(男,17周岁)虚构其可以买到两双耐克牌offwhite系列联名Presto限量款球鞋的事实,骗取薛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700元。
2019年2月14日至2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向张某某(女,17周岁)虚构其有两双阿迪达斯牌运动鞋出售的事实,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200元。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援助机构的值班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及法律意见。
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对认罪认罚予以确认。辩护人确认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值班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及法律意见,提出被告人蔡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某、张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
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某某退赔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红源
书 记 员 张 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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