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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538号 (2)
  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某某退赔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红源
书 记 员 张 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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