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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5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8年11月8日生,汉族,
  辩护人周丹洋,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4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辩护人周丹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秀康路XXX号XXX室员工宿舍内,趁同事杨1睡觉之机,窃得杨1的华为Mate20X256G移动电话一部、OPPOR9S64G移动电话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0元等物。经价格鉴定,被盗华为Mate20X256G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3,986元;被盗OPPOR9S64G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550元。
  同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依法扣押上述被窃物品并已发还杨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援助机构的值班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及法律意见。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对认罪认罚予以确认。辩护人确认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值班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及法律意见,提出被告人秦某某有坦白情节,被害人的损失已经挽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1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相关的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沪浦价刑认〔2019〕第202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出具的“案发及抓获归案”“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已经追缴并发还,对被告人秦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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