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24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0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汪权,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汪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指使他人采用表内焊锡短接电流计量回路的方式改装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弄XXX号XXX室其住处电能表盗窃电力。经计算,至2019年5月止,被告人郑某某共窃电量57,739.71千瓦时,窃电总金额为人民币31,245.34元。经鉴定,该电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退缴所窃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汪某某的证言笔录,现场检查单,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电力公司出具的客户信息、关于窃电金额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单位的损失已挽回且被告人郑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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