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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4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20日7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沪K6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超速行驶通过金桥路、云顺路路口时,适遇被害人张青君驾驶未悬挂车牌的电动自行车沿金桥路(西侧段)由西向东遇红灯进入路口行驶至此。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车头右前部及车身右侧相继与上述电动自行车车头左侧及车身左侧相撞,导致被害人张青君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致电动自行车物损价值人民币1,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因驾车逃逸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做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司某某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书等,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堪估表及物损照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相关协议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视频资料调阅情况说明、信号灯配时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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