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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4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立德乡乔楼行政村乔楼17;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建陆路XXX号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角围墙边,经此处围墙缺口处钻入厂区,窃得厂区围墙内道路上堆放的废旧电缆线(4*2.5平方毫米+3*1.5平方毫米)30千克(价值人民币600元),后在将电缆线偷出厂区围墙后被保安人赃俱获。
  2019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涉案财物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黄某某、杨某、洪某某、钱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过磅记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表格、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被告人李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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