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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894号 (2)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徐某某、姚某、刘某某、王1、兰某某、朱某某、潘某、姜某某、王2、王某3、涂某某、符某某、王某4、归某、黄某某、余某某、张某、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上海实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理决定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台费营利,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能积极退缴犯罪所得且能积极预缴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曾某某退缴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曾某某均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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