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861号 (2)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六千八百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赵 雁
书 记 员 吴任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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