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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7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自报),男,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马明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依雯、被告人王某、辩护人马明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预谋抢劫,遂购买一把美工刀在路上寻找作案目标。22时50分许,王某步行至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安亭老街附近,见被害人钱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9XXXX的黑色荣威轿车在上址载客,遂上车要求钱将其送至嘉定区安亭镇方泰泰波路附近。至目的地后王某从钱身后持美工刀抵于钱颈部威胁交出随身财物,钱将一部黑色华为牌畅享7Plus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25元,已缴获发还)交予王,而后王又向钱索要微信支付密码后下车逃逸,并将美工刀丢弃。事后王某消费了劫得的手机微信零钱包内的人民币31元,将人民币48元转账至其本人微信账户内。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经侦查,确定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9年1月30日将其抓获,并在被告人王某随身处缴获被抢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110接处警记录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书,同款作案工具照片,微信支付截图,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某的人口信息、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胁迫等方式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赃物缴获情况及犯罪的手段、后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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