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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714号 (2)
  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九元,发还被害人钱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雁
人民陪审员 朱华英
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
书 记 员 吴任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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