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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6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自报,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江苏省太仓市。
  辩护人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洁慧、被告人康某及辩护人栗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底,上海证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7月注销,以下简称证洪公司)的管理人员接管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华公路XXX号封浜运输队的四幢居民楼后,将居民楼旁属于封浜红光村的40余亩农用地私自占用停放车辆并擅自搭建平房。2013年,被告人康某受证洪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该处进行管理,后发现有利可图,于2014年起个人“承包经营”该“停车场”(以下简称“封浜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费、对外招租及出租房屋、商铺,同时放任租户在该处进行违法搭建、倾倒垃圾。“承包费”均由康某交至证洪公司的关联公司入账。其间,红光村委会于2015年9月接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江桥管理所(以下简称江桥规土所)下发的《土地例行督察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通知证洪公司管理人员对封浜停车场进行复垦整治,康某根据相关指示在少量地面上覆土种菜,应付检查后即恢复为“停车场”继续非法占地经营,直至2018年3月该处地块上的违法建筑被拆除。经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对被占用土地检测:鉴定地块表层土壤普遍被厚度超过30cm的建筑垃圾、碎石、泥沙等填埋,这些区域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无法正常发挥农用地的作用,合计毁坏耕地面积26947.68平方米(折合40.42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约8157平方米(折合12.24亩)。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康某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重大嫌疑,于2018年9月13日在江苏省太仓市大庆锦绣城雍景苑12栋901室抓获康某,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1、郭某某、李某某、张某、朱某某、卫某某、陆某某、钱某某、王某1、宋某某、殷某、王2、许某2的证言,《被占用前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征询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表》、《土地面积核定调查报告书》、《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分析鉴定报告》,“封浜停车场”的电费明细清单、水费抄表情况、《土地例行督察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江桥镇红光村停车场无证建筑物测算汇总》、《江桥镇环境综合整治违法建筑拆除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会计账簿,关于涉案土地现状的工作情况记录、照片,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工商档案资料、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康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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