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4刑初652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控辩双方关于康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康某能认罪认罚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雯雯
人民陪审员 李时君
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
书 记 员 丁 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