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7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志福),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双辽市,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方为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贵州省,暂住北京市。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程某、郭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女友陈秀珍(系被害人陈某某姑姑)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同行生意竞争发生矛盾,遂指使、雇佣被告人程某带人泄愤报复,后由程某纠集被告人郭某某,再通过郭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四人经预谋,于2018年12月29日从北京乘坐高铁来上海,购买作案使用的迷彩服、口罩、套头帽、木棍等工具,并从张某某处获取陈某某照片、店铺地址及作案车辆、报酬费用人民币2万元后,于当日21时许,四人驾车至本区铁城路XXX号江杨市场干货区C2-104-105号陈某某经营店铺处,蒙面、持械冲入店铺,由郭某某、宋某某持木棍及砖块看住店内工作人员,由程某、李某某以拳打脚踢、持木棍殴打等方式对陈某某实施殴打,并由程某将店内部分货柜玻璃砸碎后驾车逃逸。经鉴定,陈某某因外伤致左眼钝挫伤、口腔唇粘膜破损,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居住地被抓获,被告人程某、郭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均在北京被抓获,五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江杨市场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害人陈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