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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4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迟某某,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临清市,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秦仁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不在本市虹口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某某及其辩护人秦仁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迟某某于2013年6月起,以上海华语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在本市普陀区武威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NSK”和“SKF”品牌的轴承。2017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大量待销售的假冒“NSK”和“SKF”品牌的轴承及账单、计算机等,并将被告人迟某某当场抓获。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迟某某被取保候审。经审计,2013年6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迟某某对外销售假冒“NSK”和“SKF”品牌轴承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查获的待销售的假冒上述品牌轴承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00余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迟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的证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笔录》《涉案物品清单》及拍摄的照片,证人黄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电子数据光盘等,“NSK”和“SKF”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商标权利人或受托单位出具的授权材料、鉴定材料及价格证明等书证,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案发经过》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安亭派出所《工作情况》,被告人迟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迟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迟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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