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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439号 (2)
  一、被告人迟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2天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工具电脑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迟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蔓莉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书 记 员 倪贤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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