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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辩护人杭舟、王敏,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的申请,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31日,韩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成立上海瀚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良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杜某某担任理财一中心总经理,并招募多名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对外宣传瀚良公司的理财产品,以转让债权的名义,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投资协议,变相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瀚良公司理财一中心总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09,259,050元。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8年10月3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由家属退出了部分赃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公安机关调取的瀚良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档案材料,证人张某某、钱某等人的证言及同案犯吕某某、高某某、倪某某等人的供述,《报案人登记表》《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及相关付款凭证等,瀚良公司用于吸收投资款的POS机账户明细、关联银行账户明细、瀚良公司业绩表以及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补充意见书》,调取的《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回单》,江苏省海安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杜某某定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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