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9刑初70号 (3)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卞 飙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
书 记 员 马劼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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