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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4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晚22时40分许,酒后闯入本市虹口区福德路XXX号XXX楼久宿公寓519女生宿舍内,以言语相威胁,欲强行向该室租客宣某某、李某某索取价值人民币1,741元的OPPOR17型128GB版手机一部和价值人民币490元的IPhone6S型16GB版手机一部,因被闻讯赶来的502室租客莫某某制止而未能得逞。随后,梁某某又在5楼过道内随意殴打其他多名租客。民警接报到达现场后,梁某某拒不配合执法,且乘人不备,抬脚从身后踢踹民警陈某背部,后被民警控制,并在增援特警的配合下将其带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余某的证言,证人宣某某、李某某、莫某某、彭1、马某、孙某、彭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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