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9刑初4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徒某某,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
辩护人陈晓峰,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二部刑诉〔2019〕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徒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徒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晓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司徒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与他人结伙,利用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旗下“饿了么”餐饮平台对新客户首单奖励人民币1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优惠政策,由他人注册账号,通过司徒某某经营的“饭鲜生”“三好餐吧”“烧房菜”三家餐饮店虚假刷单,套取该平台奖励金共计60,306.3元,后司徒某某以每单收取2.5元至4元不等的价格分赃花用。
被告人司徒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汇悦城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司徒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司徒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扎拉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饿了么”平台旗下商户结算/提现流程》、涉案餐饮店订单详情及账户可用余额情况,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明细、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与刷单人员的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私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徒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司徒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所有的赃款、预缴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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