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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4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热某·伊某,女,1993年11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辩护人黄超,上海华天成(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雷亚鹏,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某·伊某敏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热某·伊某及其辩护人黄超、雷亚鹏,翻译人员地理胡玛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热某·伊某于2019年3月30日11时许,至本市虹口区海门路XXX号远虹大厦门卫室门口,窃得被害人牛某某投放于该处装有价值人民币2,470元的SK-II美容护肤品的快递包裹,后被告人热某·伊某将上述美容护肤品寄给他人。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热伊莱·伊敏在本市虹口区海门路XXX号XX大厦912A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由家属帮助赔偿了被害人牛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热某·伊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出具的《收条》,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及调取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常住人口登记卡》及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某·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热某·伊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热某·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且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了罚金,依法可分别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热某·伊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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