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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4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2,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2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张2与他人结伙,于2017年12月31日3时30分许,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玛莉亚妇产医院门口,窃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251元的爵帅TDP21Z型电动自行车1辆,后予以销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该辆电动自行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张2与他人结伙,于2017年12月31日4时,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华东家具市场附近的布丁酒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024元的千家乐TDR0301Z型电动自行车1辆,后予以销赃。
  3、被告人张2于2019年2月23日12时许,至本市虹口区宝山路XXX号海伦大厦楼下人行道处,用随身携带的撬棒撬开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新本冈田TDR322Z型电动自行车上的铁板和链条后,窃得价值人民币520元的60V20AH电动自行车电池组1组,后予以销赃。
  2019年2月2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2在本市芷江西路285弄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望江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2017)沪0109刑初836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2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第一、二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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