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9刑初4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福荣),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杨浦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潜入本市三门路XXX弄XXX号被害人李某1开设的水果店,窃得香梨3箱,甜桔柑1箱,红富士1箱,水仙芒1箱,黄心猕猴桃12箱,赣南橙6箱,绿心猕猴桃6箱,共计价值人民币1,357元。
  201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潜入本市虹口区万寿街XXX号被害人司某某家中,窃得外套1件、牛仔裤1条等物。
  201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虹口区车站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周某某家厨房中,窃得葵花籽油1桶。
  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春生街XXX弄XXX号被害人蒋某某家,通过窗户采取钓鱼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1,786元的苹果蓝牙耳机1副、AGATHA牌项链1根、CHARLES&KEITH牌女包1个及化妆品等物。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司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