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9刑初4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虹口区玉田路10弄小区口,因所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双方产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王某殴打被害人陈某某面部,致陈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累及眶尖。经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因外伤致左眼眶内壁骨折累及眶尖,已构成轻伤二级,其左眼部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5月14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家属同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其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及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同被害人陈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