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9刑初413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2、许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王某2、许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许某与潘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缴获的毒品、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马劼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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