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9刑初410号 (2)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马劼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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