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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4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辩护人窦振宇,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二部刑诉〔2019〕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窦振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利用其担任被害单位上海仁际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际和贸易公司)、上海仁际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际和物流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其掌握的公司U盾、网银账号密码等,多次挪用上述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105.9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归个人使用及借贷给他人,其中726.92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截止至案发尚有331.92万元未退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范某某账户做中转,先后五次将仁际和贸易公司资金共计13.19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使用;
  2.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于某账户做中转,先后四次将仁际和贸易公司资金共计12.7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使用;
  3.2018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十次将仁际和物流公司资金共计1,000万元打入陈某账户,借贷给其使用;
  4.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分三次分别将仁际和物流公司、仁际和贸易公司资金共计80万元打入其个人账户使用。
  2018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陆续向被害单位退还509万元,陈某及其家属陆续向被害单位退还265万元。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窦振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仁际和贸易公司、仁际和物流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退工证明》《还款情况说明》《明细表》等书证,证人余某、顾某某、周某某、于某、范某某、陈某、袁某某的证言及提供的《银行流水单》《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调取的《银行流水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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