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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杨浦区。
  辩护人李翔,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严若辰,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及由赵某某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某指派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搭乘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浙HFX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附近时,被告人赵某某冒充交通执法人员,对李某某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电话联系王某某商量罚款金额,共同骗取李某某人民币900元。
  2018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搭乘被害人杨某驾驶的牌号为苏KDX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附近时,被告人王某某上车,赵、王二人冒充交通执法人员,对杨某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共同骗取杨某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搭乘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皖HHX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附近时,被告人王某某上车,赵、王二人冒充交通执法人员,欲对蔡某某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李某某、杨某、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记录、路面监控视频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行踪轨迹查询及《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本案第三节事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分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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