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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87号 (2)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当庭认罪,应认定为坦白。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由赵某某搭乘非法营运车辆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附近要求停车,再与被告人王某某结伙冒充交通执法人员,以罚款处罚为名,骗取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钱财,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搭乘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浙HFX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附近时,被告人赵某某要求停车,其冒充交通执法人员,对李某某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进行所谓的罚款处罚,并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佯装商量罚款金额,共同骗取李某某人民币900元。嗣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予以分赃。
  2、2018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搭乘被害人杨某驾驶的牌号为苏KDX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附近时,被告人赵某某要求停车,被告人王某某上车,赵某某、王某某冒充交通执法人员,对杨某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进行所谓的罚款处罚,共同骗取杨某人民币1,000元。嗣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予以分赃。
  3、2018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搭乘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皖HHX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附近时,被告人王某某上车,赵某某、王某某冒充交通执法人员,对蔡某某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进行所谓的罚款处罚,要求其交款人民币3,000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杨某、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其钱款的时间、地点、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两名被告人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制服。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记录、路面监控视频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行踪轨迹查询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结伙冒充交通执法人员骗取钱款及其作案行踪轨迹。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前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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