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9刑初378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英文名S.F.B),女,1992年11月10日生,暂住福建省厦门市。
  辩护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朱涛均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赵峥嵘担任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在谌某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虚构上海懿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骗取中国境内工作类居留许可,并持该证件于2018年6月至10月间六次出、入中国国境。
  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于2019年1月23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关系人官某1、官2的供述及侦查机关调取的相关签证申请材料等、同案关系人谌某某、刘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调取的出入境记录材料、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系自首。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定罪判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系自首,且是初犯,请求对其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在谌某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虚构上海懿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骗取中国境内工作类居留许可,并持该证件于2018年6月至10月间六次出、入中国国境。
  被告人斯某·菲某·巴某于2019年1月23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