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9刑初375号 (3)
一、被告人玛某·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凤英
人民陪审员 薛翠兰
人民陪审员 金国宝
书 记 员 马劼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