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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祭某某,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
  辩护人胡耀弟,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某某,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朱学兵,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七部刑诉〔201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祭某某、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祭某某及其辩护人胡耀弟、戚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学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祭某某、戚某某受上海士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8月21日分别驾驶“华通油1208”船、“中航油1588”船至本市江心沙路XXX号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码头9号泊位,承运上海士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从上海海关购买的船用馏分燃料油。在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上述燃料油进行计量时,被告人祭某某、戚某某为了私自截留部分燃料油,故意提供伪造的《船舶舱容量检定证书》,导致第三方以此为据作出计量结果为两船过驳燃料油重量为636.885吨。同年8月25日,被告人祭某某、戚某某驾驶上述船只停泊上海东方石化储运有限公司码头,欲将承运的燃料油装入上海高华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油罐,在装卸前,上海海关委托第三方再次对所委托承运的上述燃料油计量,被告人祭某某、戚某某提供与之前不同的《船舶舱容量检定证书》,待两船承运的燃料油全部装入油罐后再次计量得出708.549吨,比前次计量结果多71.664吨,从而被上海海关发现。案发后,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燃料油价格每吨为人民币3,575元。被告人祭某某、戚某某欲骗取的燃料油价值共计人民币256,19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祭某某、戚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陈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船舶运输合同》,证人姚某某、王某1、王某2、陆1、杨某某、陆某2、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调取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计量表》、《重量证书》、上海韵宝贸易有限公司《油品入库计量单》,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国家船舶舱大容积计量站出具的《关于“华通油1208”舱容证书非我站所出的证明》,国家船舶舱容积计量站出具的《关于“中航油1588”舱容证书非我站所出的证明》,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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