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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根河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晓,上海申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某,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暂住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陈黎华,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某,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8〕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严某某、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严某某、方某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分别指定的辩护人陈晓、陈黎华、周海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姚某某、沈某2(均另案处理)担任上海慎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慎裕公司)控制人期间,自2015年8月公司成立起至2017年4月,租赁本市虹口区大连路XXX号骏丰国际财富广场1105室作为办公室及大连路门店,并开设松江、三林等门店,招聘被告人董某担任慎裕公司总经理、严某某先后担任大连路门店业务员、三林门店团队长、方某某担任业务员,以承诺11%至16%不等的年化收益对外公开宣传,雇佣他人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招揽不特定群众前来投资。案发后,经审计,被告人董某自2016年6月至案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严某某自2015年9月至案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500余万元;被告人方某某自2016年3月至案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70余万元。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董某在长春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3月18日、3月22日,被告人严某某、方某某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方某某分别自行归还客户部分投资款,并于案发后分别退赔了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5万元。被告人董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严某某、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调取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相关银行转账记录、《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还款协议书》、《收款确认书》等、同案犯沈某2、范国胤的供述、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董某、严某某、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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