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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人陈某3,男,199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辩护人焦玉同,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4,男,200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辩护人陈韵,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2,男,199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辩护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3,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人方某3,男,199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辩护人孟玖鹏、卜孟婕,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4,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辩护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陈某3、陈某4、方某2、梁某3、方某3、梁某4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陈某3、陈某4、方某2、梁某3、方某3、梁某4及方某2的辩护人巫小莉、方某3的辩护人孟玖鹏、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为被告人陈某3、陈某4、梁某4指派的辩护人焦玉同、陈韵、程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3、陈某4、方某2、梁某3、方某3、梁某4结伙,于2019年1月18日凌晨,在本市四川北路、川公路处,无故殴打被害人过某、王某1、许某某,致3名被害人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3、陈某4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方某2、梁某3、方某3、梁某4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陈某3、陈某4、方某2、梁某3、方某3、梁某4及方某2、方某3、陈某3、陈某4、梁某4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过某、王某1、许某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梁某1、方某1、梁某2、黄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相关的户籍证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及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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