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9刑初340号 (3)
七、被告人梁某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卞 飙
人民陪审员 陆鸿英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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